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宽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二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工商银行职员,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溪委一组,公民身份号码:×××。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2014)长民四终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审 判 员 焦文勇
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