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磐执字第8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梅森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