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远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064号
申请人:黑龙江远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仁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黑龙江远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吉0102民初484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97621.75元予以冻结。现因被申请人被冻结的其中一个银行账户余额已达到本院保全的存款数额,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和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尾号1134)账户以外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朱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