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785号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街21号7楼3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3972.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