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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1872号
原告:湖州南浔城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三田漾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阿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彭涛,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怡,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街21号7楼3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鸣。
被告:***,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湖州南浔城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并于2021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南浔城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