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明,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含,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街21号7楼3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889号国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佐亮,江西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嘉年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