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81民初2971号
原告:宁夏大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115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488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青铜峡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住所地青铜峡市文化南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宁夏大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大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大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宁夏大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