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奥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奥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奥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奥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510元、案件受理费552元。因被执行人西安奥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无人签收退回本院。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奥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最多显示2.14元,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31510元及利息,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标的31510元及利息。应收执行费38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申请执行人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五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