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吉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税务、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传统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经营地,无人员办公,亦无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经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甄      哲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小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