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荣葵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847号
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梵,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荣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荣葵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梅琳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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