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党丽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597号
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3元,减半后收取44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