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2557号
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0751。
法定代表人:潘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与被告已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西安群力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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