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柯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52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深圳市斯柯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9元,减半收取4519.78元,保全费302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玉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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