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7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秋、陆迅,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北路昌平路临831-内2一层1527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应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02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欠款65042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650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504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2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收取11912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5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53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前来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2月2日、12月18日,2022年4月18日、4月20日、4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线下调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或余额659329元,本院已经扣划,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或余额过少;本院自2021年12月7日始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照为京Q×××**的机动车,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外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京J×××**、京M×××**、京Q×××**、京Q×××**、京H×××**、京N×××**的机动车六辆。
3、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的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产品。
三、2021年12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4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共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659329元,扣除执行费8993元后,实际可发放申请执行人65033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查宣东
审 判 员 周庆安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鲁 威
书 记 员 刘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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