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2民初210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133014。
负责人:林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C楼3层C3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34420K。
法定代表人:应慧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汛通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被告蓝汛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青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蓝汛通信公司向联通青岛公司支付通信费用欠款2,034,250元以及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1,727,666.08元,此后违约金以2,034,25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依法确认联通青岛公司对蓝汛通信公司托管在联通青岛公司处的服务器及所属设备(详见清单)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蓝汛通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16年11月,蓝汛通信公司(甲方)与联通青岛公司(乙方)签订《主机托管协议》,约定:蓝汛通信公司将其所有的服务器置于联通青岛公司网络环境,由联通青岛公司托管,蓝汛通信公司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双方约定在使用资源后的次月20日前缴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联通青岛公司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蓝汛通信公司开始出现欠费,联通青岛公司多次通过致电业务员、发送付款函方式催缴欠款,但因蓝汛通信公司陷入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截至起诉之日,蓝汛通信公司欠付联通青岛公司通信费用本金2,034,250元及违约金未支付。蓝汛通信公司托管的机柜等设备占用联通青岛公司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联通青岛公司就涉案设备主张留置权,并主张优先受偿。综上所述,联通青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蓝汛通信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存在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欠付本金2,034,250元无异议,对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对于联通青岛公司提交的违约金计算表每一期的应付金额无异议,对违约金的起算点有异议,蓝汛通信公司认为应该在蓝汛通信公司收到联通青岛公司的对账邮件后第21天起算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是在次月的20日支付当月费用,但是合同系单价合同,每月的支付费用需双方另行确认,蓝汛通信公司需要在收到联通青岛公司的对账邮件后才起算支付时间;对于违约金的计算金额,蓝汛通信公司认为过高,请求法院根据LPR的一倍进行调整;针对第二项及第三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案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蓝汛通信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签订《主机托管合同》(合同编号CU12-3703-2016-000412),约定蓝汛通信公司将其所有的服务器置于联通青岛公司网络环境,联通青岛公司为蓝汛通信公司提供主机托管服务,蓝汛通信公司每月20日前向联通青岛公司交纳上个月费用,如蓝汛通信公司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3%另付滞纳金,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6年11月,蓝汛通信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签订《主机托管合同》(合同编号CU12-3703-2016-005578),约定蓝汛通信公司将其所有的服务器置于联通青岛公司网络环境,联通青岛公司为蓝汛通信公司提供主机托管服务;计费周期按照每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流量计费数据以联通青岛公司数据为准,如果双方计费数据误差大于5%,核对原始流量,协商解决;在使用资源后的次月20日前缴纳费用;若蓝汛通信公司未按规定的缴费期限按时向联通青岛公司支付通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蓝汛通信公司须向联通青岛公司支付欠付金额的0.3%的违约金,直到联通青岛公司收到款项为止,如蓝汛通信公司逾期一个月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则联通青岛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含违约金),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收;托管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联通青岛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27日向蓝汛通信公司出具通知单,告知2016年8月应付款为343,000元、2016年9月应付款为334,000元、2016年10月应付款为370,000元、2016年11月应付款为431,500元、2016年12月应付款为370,000元、2017年1月应付款为185,750元。
2020年10月23日,联通青岛公司向蓝汛通信公司出具催款通知书,催缴截至2020年10月23日拖欠的主机托管费用2,034,25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及自欠款发生日起至归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联通青岛公司提交蓝汛设备明细表证明其处仍留有蓝汛通信公司的托管设备106台,分别为Sugon(型号1610-G10)服务器10台、Sugon(型号1620-G10)服务器60台、Sugon(型号1420-G10)服务器10台、宝德(型号C1-ST-40340)服务器10台、HUAWEI(型号S6700)交换机2台、HUAWEI(型号S5700)交换机1台、HUAWEI(型号CE5810-48T4S-EI)交换机5台、HUAWEI(型号S2710-52P-SI-AC)交换机3台、HUAWEI(型号CE5810-EI-B00)交换机2台、JUNIPER(型号EX3300-487)交换机2台、JUNIPER(型号EX3200)交换机1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蓝汛通信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蓝汛通信公司认可欠付联通青岛公司通信费用2,034,250元,本院对联通青岛公司要求蓝汛通信公司支付通信费2,034,2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蓝汛通信公司拖欠通信费用,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联通青岛公司的损失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将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标准调整为联通青岛公司起诉时(2021年9月)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使用资源后的次月20日前、流量计费数据以联通青岛公司数据为准,在联通青岛公司向蓝汛通信公司出具对账单前,每月付款金额无法确定,结合案涉欠款对账单均在使用资源后的次月20日后出具的情况,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联通青岛公司出具对账单次日起算为宜,即2016年8月通信费343,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9月28日起算、2016年9月和2016年10月通信费704,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1月29日起算、2016年11月通信费431,5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算、2016年12月通信费37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23日起算、2017年1月通信费185,75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2月28日起算。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联通青岛公司通过托管协议的方式合法占有蓝汛通信公司托管在联通青岛公司的设备,联通青岛公司主张对该设备(以联通青岛公司提交的蓝汛设备明细表为准,共计106台)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通信费2,034,250元及违约金(以34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4%计算;以70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4%计算;以431,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4%计算;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4%计算;以185,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4%计算);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对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设备(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提交的蓝汛设备明细表为准,共计106台)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袁洪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