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49926号
原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C楼3层C3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34420K。
法定代表人:应慧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女,系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幢8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92115667。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汛通信公司)与被告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云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汛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雁与被告迅达云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汛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迅达云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之间的服务费3876385.29元;2.判令迅达云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76385.29元为基数,按照LPR4倍的标准自欠费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迅达云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润公司)与迅达云成公司签订了《数据中心机房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向迅达云成公司提供机房租赁、主机托管等相关产品及服务,迅达云成公司应按月支付服务费。其后双方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2019年9月1日我公司、欣润公司与迅达云成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欣润公司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我公司。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迅达云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至2020年5月31日。至今对方仍欠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之间的服务费3876385.29元未付。
迅达云成公司辩称,认可欠款数额,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迅达云成公司(甲方)与欣润公司(乙方)签订《数据中心机房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甲方由于业务需要将其服务器及其附属设备,托管到乙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房租赁、主机托管等相关产品及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协议有效期届满日前的30个自然日前双方均未提出就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不续约且在有限期限届满后双方仍自动提供和/或接受机房租赁、主机托管服务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延长1年,以此类推。服务开始日期以服务开通确认书为准,每月固定费用总计1102000元。功能服务费付费信息为按月后付。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收费通知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该期服务费用进行确认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有),如果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该期服务费用金额,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收费通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期《收费通知单》项下应付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逾期支付费用,除向乙方补交相应服务费用外,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的3‰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双方通过《IDC服务开通确认书》确认服务开通日期及计费开始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主机托管协议补充协议》两份,约定合同开始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结束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托管空间——标准机柜(13A)每月固定费用为1102000元、电力每月固定费用为6300元。后迅达云成公司(甲方)、蓝汛通信公司(乙方、受让方)、欣润公司(丙方、转让方)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丙方同意自2019年9月1日起将原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权利义务,且甲方同意丙方的转让行为,各方另就原合同有效期、每月固定费用等做了约定。后蓝汛通信公司要求提前终止案涉合同,双方协议一致,同意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终止。后双方签订《债务抵消协议》,就案涉合同在内的双方之间的数份合同互负债权债务抵消一事达成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庭审中,双方认可案涉合同最终欠付服务费情况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以一个月为周期,每月未付金额为255060.24元、662300元、662300元、662300元、662300元、662300元、309825.05元,共计3876385.29元。
蓝汛通信公司主张违约金,表示起算点按照每月欠付金额的欠付时间计算,自行下调了计算标准,蓝汛通信公司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及《欠付服务费统计表》,统计表记载了各月欠费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55060.24元自2019年12月14日起算、66230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算、66230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算、662300元自2020年4月8日起算、662300元自2020年4月11日起算、662300元自2020年5月16日起算、309825.05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算。迅达云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认为标准过高,要求调整。
本院认为,迅达云成公司与蓝汛通信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迅达云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迅达云成公司为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迅达云成公司对起算时间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对于计算标准,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情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之间的服务费3876385.29元;
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06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1986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以66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以66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309825.0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迅达云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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