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7号C楼3层C3010。
法定代表人:应慧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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