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602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广场商务北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账号: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XXXXX)。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