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3民初4280号
原告: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B座914号。
法定代表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鄂尔多斯大街额伦路东校园路西办公楼1-1401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花,鄂尔多斯市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