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8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亚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内蒙古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博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庞志军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萨仁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格苏
书 记 员 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