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特252号
申请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2号城发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80730P。
法定代表人:邹志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申请人不服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城劳人仲案字〔2021]69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需在接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交纳费用,申请人已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按规定交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丁晓鹏
审 判 员  胡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晓曼
书 记 员  蒋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