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广投同力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执347号 申请人:广西广投同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13地块(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F3L8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二路12号城发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80730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广投同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桂1003民初200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022519200094602账号的银行存款440778.72元(实际冻结金额:440778.72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440778.72元。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