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1612号
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292号香江豪庭门店107号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MA53FXH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高新区***二路12号城发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80730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货款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94元,由原告紫金县盛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