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特451号
申请人: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翰科技大厦D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伏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申请人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创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先创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有15日观察期,观察期离职的,观察期工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上述约定并未违反劳动法,被申请人***2016年3月9日至3月16日的工资应为2030元÷21.75×6=560元,请求依法撤销深劳人仲案[2016]2961号裁决。
被申请人***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先创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6]2961号裁决:先创公司支付***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86.21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先创公司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在试用期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因此***观察期的工资也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不低于9000元×80%=7200元,故先创公司应支付***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的工资7200÷21.75×6=1986.21元。深劳人仲案[2016]2961号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无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唐 林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珊(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