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1500号
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鹏程国际**。
法定代表人:鲁福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留学生创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伏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武汉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