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3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隆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规定,被执行人**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8元、申请执行费782.24元,共计59060.24元。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桂1031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勾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