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3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隆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9000元及利息。本案由***担任执行员,**担任书记员。
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145403.2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桂1031执恢30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