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3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壮族,职工,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3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借款1800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理处账号20×××94上的存款129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