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民终16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隆林盛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05439706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73760864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隆林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隆林盛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韦日教
审判员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