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31民初718号
申请人:***,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隆林县新州镇民族街1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73760864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隆林盛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66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05439706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隆林盛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隆林盛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开设的账户给予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111203900668689865)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隆林盛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冻结数额为5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确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