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

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与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1342号
原告: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DRHUANGXUEMIN。
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恩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矫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