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25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金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赛克尔环保有限公司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石民三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石民三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军平
代审判员 宋永锋
陪 审 员 高永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