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河北银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3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体育北大街北高营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767554739。

法定代表人:尹俊晓,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8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605872-0。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31,393.82元及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驳回原告河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47元,原告河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697元,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负担41,850元。应依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建筑开发(海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劵、金融理财、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又,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如杰

审判员  刘飞虎

审判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