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6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X********。
原告:**鱼,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
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
原告***、**鱼与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20日,原告***、**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鱼撤回对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朱文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