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某某鱼,某某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6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X********。

原告:**鱼,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

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

原告***、**鱼与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20日,原告***、**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鱼撤回对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朱文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娜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