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8C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
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银通小区4-4-302
负责人李廷峰,总经理。
被告平山县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康乐街
法定代表人孙亚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秋忠,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李廷峰,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平山县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0元,减半收取计98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 洁
审判员 齐金虎
审判员 崔国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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