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8C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

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银通小区4-4-302

负责人李廷峰,总经理。

被告平山县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康乐街

法定代表人孙亚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秋忠,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李廷峰,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平山县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0元,减半收取计98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 洁

审判员 齐金虎

审判员 崔国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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