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1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住所地:陕西西安市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01。 法定***,代表人:,该校负责人。 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西安华西专修大学校区的图书馆2#、3#、4#、6#、7#教工住宅楼整体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总造价3400多万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0年9月7日,原告组织了大量的劳务工和资金以及建筑设备及材料实施施工建设。截止2012年5月被告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停工。原告在此期间为被告***的四栋楼建设都封顶完工,完成了工程量的80%。二被告累计支付原告360万元左右,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导致原告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至今负债累累。原告年年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拖延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从事建设施工是实际施工人,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任务80%的工程量,被告未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停工,其违约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和延迟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已经作出(2021)琼01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之后有关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晚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时间,故依法应当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