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6-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暨**的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由要求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绩溪县人民法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绩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认定***系中航建设开发(海南)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案涉工程中的民事行为系职务行为,***、***、**称***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符,其有关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童晓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