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扬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2969号
申请执行人:***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17层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8368970K。
法定代表人:杨光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扬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洋畲村部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09572348。
法定代表人:张业燊,总经理。
本院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扬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918299.85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市扬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剩104164.7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8月19日我院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新罗分中心送达了协助扣留、提取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中心的土地报批款,因未满足相关提取条件,暂无法提取。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