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南昌市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喻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羽雄,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鹏,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市二民建公司)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2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昌市二民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案涉房屋已于1990年建设完毕,早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1998年,不存在集资建房的情形。南昌市二民建公司亦没有任何会议对案涉房屋进行分配,且当时国家已颁布停止单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案涉房屋的双方是基于平等主体关系签订的合同。最后,案涉房屋属于集体资产,姚平安占用集体资产并违法转租获取收益的行为侵犯到了集体利益。若本案被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会造成合同无法可依。南昌市二民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二民建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其对房屋享有分配使用的权利。单位分配使用房屋通常附加了对单位职工的奖赏或单位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本案中南昌市二民建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市二民建公司职工集资解困房住房合同》中载明“公司为了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以集资利率抵租金形式有偿分给职工使用”,具有福利分配的性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有本质的区别。本案纠纷系因单位与其职工履行集资解困住房合同而引起的占房、腾房房地产纠纷,根据1992年11月25日法发[201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南昌市二民建公司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南昌市二民建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南昌市二民建公司关于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综上,南昌市二民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黄声敏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宁
书记员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