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民初9442号
起诉人:南昌市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棉花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7668。
法定代表人:喻坚,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永平,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琳霞,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南昌市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起诉人姚平安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1998年4月30日,被起诉人姚平安与起诉人签订《市二民建公司职工集资解困住房合同》,约定起诉人将其名下位于XX的第六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0㎡)有偿租赁给被起诉人使用。截止目前,起诉人已经屡次要求解除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租房合同并督促被起诉人立即清退房屋,但被起诉人均无视起诉人的要求及督促,拒不搬离其所租赁的房屋,已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为保障各方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起诉人、被起诉人于1998年4月30日签订的《市二民建公司职工集资解困住房合同》;2、判令被起诉人立即腾退其所租赁的上述房屋给起诉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纠纷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房地产纠纷,根据1992年11月25日法发[201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故起诉人的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昌市第二民用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春荣
审判员 涂克洪
审判员 蔡 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