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38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申请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241158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