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丰城市永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1执1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永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董家镇。注册号:3609812100199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2411582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永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