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1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永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董家镇。注册号:36098121001997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2411582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丰城市永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金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