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民初286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08。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82C。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xxx29E。
法定代表人:林建勇。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与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钟 情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民初286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08。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镇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82C。
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xxx29E。
法定代表人:林建勇。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与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园林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钟 情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苏
书 记 员 谢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