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8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39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贾炎青。
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江西南昌市青山湖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B区2#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596939-0。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8.0687万元,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鄱阳县共计四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鄱阳县共计四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不能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黎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彭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