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8执恢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90978-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39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贾炎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96939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B区2号商住楼一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鄱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现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60万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1128执恢21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发
审判员  艾鹏远
审判员  章黎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