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440号
原告:易国发,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省国营上高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思泉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16124070XW。
法定代表人;龙建红。
原告易国发与被告江西省国营上高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国发提供的被告江西省国营上高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查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江西省国营上高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易国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退回给原告易国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