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区C区建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东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永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