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

瑞安市锦湖街道牛伏岭村经济合作社、浙江力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安市锦湖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村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丰,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宇波,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力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九村沿河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阮锡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建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刘倩。
再审申请人瑞安市锦湖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力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354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查认为,瑞安市锦湖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主张案涉《竣工结算支付单》系伪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瑞安市锦湖街道***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肖
审判员 张玉环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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