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执异2号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20执5242号上海宴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第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但其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宴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菊妹
审判员 徐玉良
审判员 杨国志
书记员 焦 鸿